2023年征地补偿方案公告(16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征地补偿方案公告(16篇),供大家参考。
征地补偿方案公告(通用16篇)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北京外国语大学温州附属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北京外国语大学温州附属学校建设工程。
2、项目用地位置:南白象街道南湖村。
3、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xx年5月9日以浙土字A[20xx]-0036号批准。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1.0774公顷, 其中:征收南湖村集体土地1.0774公顷(计16.161亩),其中一般建设用地0.5334公顷(计8.001亩),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A)0.544公顷(计8.16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文件。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2、征地补偿费用为:120.2378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万贰仟叁佰柒拾捌元整),其中:
1) 土地补偿费:38.7864万元。
2) 安置补助费:77.5728万元。
3) 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3.8786万元。
4)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实另行补偿。
3、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20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本次征地政府可安排住宅用房安置指标489.60平方米。
3、其他安置方式:/。
五、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征地报批前通过书面送达、公开张贴征地听证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并征求了被征地村的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听证申请。本次公告后,仍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本机关(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瓯海区府2号楼304室),逾期将被视为放弃。
六、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机关组织实施。对公告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本机关门户网站(网址:)公告公示专栏内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机关已经与被征地村、街道办事处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街道办事处和被征地村要按照协议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九、公告期10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098081 监督电话:0577-88367317
xx市国土资源局(盖章)
年6月1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xx]100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上海北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北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华实业有限公司(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0平方米、建设用地 134640.8平方米、未利用地 9124.9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143765.7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标准为 华泾镇 农用地71.4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9.3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华泾镇 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xx年3月16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华泾镇土地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xx年2月21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华泾镇土地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徐汇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乔文高 联系地址:
龙吴路2443号
联系电话:
-6102 监督电话:
-6131
xx市x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年2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xx]472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青浦区徐泾镇陆家角村1组、青浦区徐泾镇陆家角村2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36785.4平方米、建设用地 0平方米、未利用地 6225.4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43010.8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标准为 徐泾镇 农用地64.6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4.6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徐泾镇 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xx年1月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xx年12月1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陈康 联系地址:
xx区华青南路757号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x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年12月6日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北京外国语大学温州附属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北京外国语大学温州附属学校建设工程。
2、项目用地位置:南白象街道南湖村。
3、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xx年5月9日以浙土字A[20xx]-0036号批准。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1.0774公顷, 其中:征收南湖村集体土地1.0774公顷(计16.161亩),其中一般建设用地0.5334公顷(计8.001亩),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A)0.544公顷(计8.16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文件。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2、征地补偿费用为:120.2378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万贰仟叁佰柒拾捌元整),其中:
1) 土地补偿费:38.7864万元。
2) 安置补助费:77.5728万元。
3) 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3.8786万元。
4)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实另行补偿。
3、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20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本次征地政府可安排住宅用房安置指标489.60平方米。
3、其他安置方式:/。
五、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征地报批前通过书面送达、公开张贴征地听证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并征求了被征地村的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听证申请。本次公告后,仍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本机关(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瓯海区府2号楼304室),逾期将被视为放弃。
六、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机关组织实施。对公告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公告公示专栏内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机关已经与被征地村、街道办事处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街道办事处和被征地村要按照协议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九、公告期10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0980 监督电话:0577-883673
xx市国土资源局(盖章)
20xx年6月13日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程序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是指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合法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流程如下:
(一)基本工作流程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实施: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6.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二)申报文件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xx大道与路交叉口西北角地块征用xx区侯七里集体土地8.574亩。根据协议约定,每亩按征地区片价共需补偿费55.731万元。现对该宗地征地补偿情况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对征地补偿有异议,请及时举报;若无异议,7日后该项资金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拨付龙安区对农民进行补偿。
受理举报单位:xx市财政局综合科
电话:0372-5109206 联系人:孟庆伟
xx市政府纠风办
电话:0372-2550611 联系人:王 文
xx市财政局 x市政府纠风办
20xx年11月1日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高铁征收土地公告
福善庄乡孙家嘴、里林庄、西郡村村委会及相关村民:
根据晋发改交通发【20xx】475号、晋国土资函【20xx】365号文件。朔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你们三个村362.47亩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位置及面积:具体征地位置及面积以土地土地勘测定界为准,其中孙家嘴76.18亩,里林庄231.68亩、西郡54.61亩。
二、补偿标准 :按晋发【20xx】22号文件执行。
三、安置途径:对被征收村民采取货币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
四、有关被征地村民请务于本公告之日起5日内持土地承包合同书及附着物所有权证明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事宜,并由村委会提供国土局一份备案。
五、自本公告之日起,所有在此征地界内抢修、抢种、抢建的地上及地下附着物、构筑物和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
20xx年7月21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20xx〕38号)的有关规定,××人民政府因的需要拟决定/决定征收××地段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项目。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
(说明: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填写)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地块(地段)的范围:(详见附图)
(说明:征收范围以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红线范围为准)
(二)地块规划用途:
(三)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四)征收补偿工作由××政府负责,由××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历史用房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使用人;政府公房(住宅)的承租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国土规划部门关于本项目的规划意见(___)和实际情况,本项目被征收人可选择第___项补偿安置方式。
(说明:可多选)
(一)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1.本项目可实行下列第项产权调换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定)。
①原址产权调换(以下简称:原址安置)。
(说明:可提供拟原址安置情况列表如安置房门牌、户型、套数、建筑面积和拟安置对象等,新建大楼规划报建图纸及其他相关材料)。
②异地安置。(与被征收房屋处于不同街道区域范围)
(说明:可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情况列表如门牌、户型、套数和建筑面积等,房屋图纸、现状照片及其他相关材料)。
③就近安置。(与被征收房屋处于同一街道区域范围)
(说明:可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情况列表如门牌、户型、套数和建筑面积等,房屋图纸、现状照片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除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以外,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三)政府公房承租人的弃租补偿
符合政府公房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之和的30%给予承租人弃租补偿,不再提供政府公房住宅(含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安置。
四、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一)一般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本项目以___年___月___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补偿标准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1.住宅补偿标准参考价:___元/平方米
2.非住宅征收补偿标准参考价:
(1)商业用房补偿价:___元/平方米
(2)其它非住宅补偿价:___元/平方米
(二)“住改商”房屋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中有关住宅用房标准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进行补偿。
(2)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
(3)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xx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进行补偿。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2项第(1)、(2)、(3)目计算得出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按照本方案有关住宅房屋计算出来的补偿总额的(即房屋价值补偿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中有关住宅房屋的补偿总额进行补偿。
(4)20xx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实施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中有关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三)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的补偿标准
(四)其它: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
1.住宅:___元/户(或元/平方米,少于20xx元的按20xx元支付),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
2.厂房:___元/平方米;
3.办公:___元/平方米;
4.商业:___元/平方米。
(二)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用
1.电话补偿费:___元/户;
2.有线电视补偿费:___元/户;
3.宽带网络迁移补偿费:___元/线;
4.独立电表补偿费:___元/表;
5.管道煤气(天然气)补偿费:___元/户;
6.热水器移装费:___元/台;
7.空调移装费:___元/台;
8.其它费用:
(三)住宅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政府公房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周转用房租金标准高于原租金标准的,由政府公房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周转用房租金。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人房屋原使用面积。
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限内的水、电等费用自负。水、电等费用超过原征收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七、奖励费用标准
(一)征收奖励
(二)搬迁时限奖励
(三)其它奖励
八、安置房源情况
安置房源共___套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套___平方米,非住宅___套___平方米),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___万元(其中住宅平均单价___万元/平方米,非住宅平均单价___万元/平方米)。安置房源情况将在征收现场公示。
九、其它事项
十、附件
房屋征收部门地址:___ 征收实施单位地址:______
负责人: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xx〕603号文和茂名市国土资源局以茂国土资复〔20xx〕131号文批准信宜市20xx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本次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信宜市20xx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信宜市东镇街道尚文社区樵木塘、淡蓬坡。用地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用)土地单位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信宜市东镇街尚文社区居委会、尚文社区红旗、淡一、淡二、淡三、淡四经济合作社,总面积1.0611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按信宜市征地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水田96.15万元/公顷;旱地52.65万元/公顷;园地41.0万元/公顷;林地24.7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101.48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3.51万元/公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参照信府〔20xx〕12号、27号文补偿标准实地估价计算补偿。对以上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二)征地补偿支付办法:被征收土地面积经国土部门测量(丈量)登记核实,按照征地补偿的标准核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等款项,由信宜市国土资源局一次性划到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三)留用地及社会保障安置: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xx〕41号)的规定,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及协商,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2%比例计提留用地指标,市人民政府承诺在两年内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留用地选址后依法办理该留用地报批,获批准后征收划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建设使用;由市人民政府按《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x]41号)的规定缴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产权证明材料,到信宜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局、东镇街道办、东镇街道尚文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组成的征地小组调查结果为准。
六、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地范围内新栽种的作物和新建的建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纳入补偿范围。
特此公告
xx市人民政府
201x年11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安置小区一期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xx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40.8255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发〔x2〕46号及株政发〔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720xx元/亩
专业菜地118800元/亩 旱土、园地57600元/亩
林地43200元/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按株政办发〔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电话:。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xx市国土资源局
x5年4月28日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1.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青银高速公路以东、玉虹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瑞云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住宅用地。
2.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王沙路以东、云头崮水库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安乐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住宅用地。
3.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黑龙江中路以东、仙山东路以南、青银高速公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丹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xx〕286号)公布的青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xx〕5号)公布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城阳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4月30日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20xx年10月31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xx年10月31日
固安温泉休闲商务园区岳家务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固安县20xx年度第7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项目建设,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位于村北侧的土地,面积约0.3196公顷。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商服用地。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调查确认情况为准。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xx]28号)规定,拟征收土地位于廊坊市固安县第二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公顷120.0000万元。
安置途径为:1、 货币安置 ;
如果对上述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异议,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特此告知。
特此公告
20xx年11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xx年1月23日xx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xx]5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xx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绿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西起唐黄路,东至川沙路以东600米。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xx区川沙新镇八灶村715.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6.8平方米、建设用地408.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xx区川沙新镇八灶村第六村民小组185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43.3平方米、建设用地333.2平方米、未利用地179.5平方米。
3、 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1300.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300.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 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八村民小组2192.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94.5平方米、建设用地999.7平方米、未利用地298.4平方米。
5、 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九村民小组49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99.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6、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十村民小组683.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84.6平方米、建设用地125.2平方米、未利用地73.4平方米。
7、 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十一村民小组8822.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109.7平方米、建设用地4003.1平方米、未利用地709.7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6069.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638.4平方米、建设用地7169.9平方米、未利用地1261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xx]第042号、沪〔浦〕拟征地告[20xx]第043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新德西路100弄17-18号(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城镇建设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xx年3月8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8207 监督电话:
联系人:郭
联系地址:xx市xx区
特此公告。
xx市xx区人民政府(盖章)
年2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xx年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xx]5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绿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西起唐黄路,东至川沙路以东600米。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八灶村715.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6.8平方米、建设用地408.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八灶村第六村民小组185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43.3平方米、建设用地333.2平方米、未利用地179.5平方米。
3、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牌楼村1300.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300.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八村民小组2192.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94.5平方米、建设用地999.7平方米、未利用地298.4平方米。
5、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九村民小组49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99.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6、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十村民小组683.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84.6平方米、建设用地125.2平方米、未利用地73.4平方米。
7、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十一村民小组8822.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109.7平方米、建设用地4003.1平方米、未利用地709.7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6069.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638.4平方米、建设用地7169.9平方米、未利用地1261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xx]第042号、沪〔浦〕拟征地告[20xx]第043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新德西路100弄17-18号(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城镇建设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xx年3月8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8207 监督电话:
联系人:郭月荣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
特此公告。
xx市xx区人民政府(盖章)
20xx年2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安置小区一期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xx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40.8255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发〔x2〕46号及株政发〔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720xx元/亩
专业菜地118800元/亩 旱土、园地57600元/亩
林地43200元/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按株政办发〔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电话:。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xx市国土资源局
x5年4月28日
为依法实施广州至清远城际轨道交通广州北至清远段项目(花都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概况
(一)征收补偿范围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站前西路1号、2号、3号、二轻工会集资楼 4号房屋,具体以广州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20xx]65号)及所附红线图(见附件)范围为准。
(二)签约期限
自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
二、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与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 住宅房屋补偿
(1)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房屋价值补偿及奖励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标准为: 商品房产权的11000元/㎡;集资房、房改房等未完善产权的10640元/㎡)、搬迁费(标准为20xx元/户) 、临时安置费 (标准为11元/㎡/月,按3个月计)等三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2)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至6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下同)、征收奖励费(标准为20xx元/㎡)、搬迁费(标准为20xx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1元/㎡/月,按3个月计)等四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3)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60日后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标准为20xx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1元/㎡/月,按3个月计)等三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2. 商业房屋补偿
(1) 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下同)、征收奖励(标准为20xx元/㎡)、搬迁费(标准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元/㎡/月,按3个月计)、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时限奖励(标准为房屋价值补偿费的15%)等六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2) 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至6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征收奖励(标准为20xx元/㎡)、搬迁费(标准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元/㎡/月,按3个月计)、停产停业损失等五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3)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60日后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标准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元/㎡/月,按3个月计)、停产停业损失等四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xx]26号)第四条规定组织实施。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拆迁补偿总额(除临时安置费用按签约当月至交房当月的总月数计算外,标准与货币补偿标准相同),计算与所换房屋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签订补偿(产权调换)协议,进行结算。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5月16日